文书正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5)楼民三初字第626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南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奕峰,男,汉族,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石龙,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男,汉族。被告:姚**,女,汉族,系被告孟*之妻。被告:岳阳大头爷食品有限公司。被告:岳阳田里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立军,男,汉族,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红梅,湖南金州(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湖南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孟*、姚**、岳阳大头爷食品有限公司、岳阳田里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受理。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7800元,予以免收。
合议庭
审判长余勇审判员李钰婷人民陪审员郑雁云
判决日期
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胡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