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正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8)湘0602民初7074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岳阳铂金翰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岳阳市花板桥市公路局大楼。法定代表人:张*,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柯**,男,1964年**出生,汉族,岳阳铂金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罗**,又名罗*,1979年**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娟娟,湖南金州(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岳阳铂金翰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12月11日,以原、被告双方需另行处理纠纷为由向本院自愿提出对被告罗**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岳阳铂金翰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罗**的起诉。本案为劳动争议案件,诉讼费10元,予以免收。
合议庭
审判员袁桦
判决日期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欧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