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正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17)湘0602行审72号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岳阳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大道东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06000063546432。法定代表人胡*,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唐健,湖南金州(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申请人张*,男,汉族,1992年**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岳阳市国土资源局与被申请人张*申请强制执行岳土资腾字〖2017〗L54号限期腾地决定一案,申请人岳阳市国土资源局2018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岳阳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允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准许岳阳市国土资源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鲁长斌人民陪审员徐力强人民陪审员张小平
判决日期
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李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