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正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18)湘0602民初91号
原告:郭**,女,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娟娟,湖南金州(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男,汉族。
原告郭**与被告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周**支付原告郭**各项损失共计10000元,该款应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于2018年4月30日之前汇至原告郭**丈夫王铁牛银行账户。
二、调解书生效后,本案原告与被告纠纷一次性解决,双方就此次事故再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241元,减半收取120.50元,由原告郭**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钰婷
人民陪审员 缪文文
人民陪审员 郑雁云
二0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胡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