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正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602民初5883号之一
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女,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红,湖南金州(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男,汉族,住岳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高**与被告周**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周**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申请撤回对周**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高**撤回对被告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高**负担。
合议庭
审判长冯剩勇人民陪审员龙红翔人民陪审员徐力强
判决日期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江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