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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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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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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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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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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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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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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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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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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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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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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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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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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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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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康复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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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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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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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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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辅助器具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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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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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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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停工留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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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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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期间医疗待遇,为3-24个月,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不低于当地工资标准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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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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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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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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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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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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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基金分别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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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支付停工留薪期间的护理费,基金支付期满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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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伤残补助金 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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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至四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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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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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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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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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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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津贴(按月):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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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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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假如未退出工作岗位,应继续享受原工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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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至四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按月)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或未退出工作岗位继续享受原工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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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至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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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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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2011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同用人单位、基金 分别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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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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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提出)赔偿标准如下: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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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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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伤残为24个月,六级伤残为18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伤残为36个月,六级伤残为30个月(以本人工资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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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至六级:保留劳动关系: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保留劳动关系且安排适当工作)或伤残津贴 解除合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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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级至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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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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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关系的(合同期满或职工提出)赔偿标准如下: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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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5个月,八级伤残为10个月,九级伤残为8个月,十级伤残为6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为15个月,八级为10个月,九级为8个月,十级为6个月(以本人工资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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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级至十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解除合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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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亡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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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丧葬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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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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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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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供养亲属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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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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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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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养亲属范围: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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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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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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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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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额为国家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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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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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落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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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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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3个月内)基金(亲属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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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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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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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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